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
时间: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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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认定条件中: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从业人数,是指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
资产总额,是指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5、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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