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6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

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行〔2007〕25号

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福州市以外地区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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