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6-06

浙食药监法 2009 8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批复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行为,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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