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_
时间:2026-05-01
时间:2026-05-01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制度。
一、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对于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从业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教育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做到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做到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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