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苏州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中介机(9)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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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
2013年2013年1月1日起,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原财税〔原财税〔2012〕2012〕12号12号:国有工矿企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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