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苏州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中介机(12)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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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41号)
2013年2013年9月1日起,日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固定股息,下同);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分别确认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别确认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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