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法中的救济措施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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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年第4 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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蠹越巡谊曲]滴 l 盥垣薹堂 蠹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 0李明德萋薰薰:; - _ - _— -● _—一一

{| 3=, )根据美国版权法第 5 2条至 5 5条的规定,针 0 0对侵犯版权的行为,法院可采取发布禁令、扣押与响法院发布禁令。为,律保护的首先是版权人的因法利益;衡双方的得失,仅是其中的一个因素。权仅 在有关发布临时性禁令的三个因素中,最主要 的是具有胜诉的可能性和不可挽回的损失。因为,权一

处置侵权物品、判处损害赔偿、判给诉讼费和律师费等救济措施。、

衡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只是依赖于版权人是否具有很强的胜诉性,否会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是 在有些巡回区,如第二和第九巡回区,只要版权所有

1 .临时性禁令在侵犯版权的诉讼中,法院发布的临时性禁令

人表明了胜诉的可能性和存在着不可挽回的损失, 即可获得法院的临时性禁令。2 .永久性禁令

的频率较高,这是由版权侵权的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市场对于某类或某种作品的需求往往来去很快,如不及时发布临时性禁令,等待耗费时日的审

判结果,必然会使版权人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申请I临时性禁令的,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如被告认为原告的权利主张没有依据,或自

在有关版权侵权的诉讼中,法院很少使用永久性禁令。只有当原告证明被告有可能在将来再度侵犯自己权利的时候,院才会发布永久性禁令,法责令被告永远不得侵犯原告的版权。告有侵权的前科,被

己根本就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等。当然,申请临时性禁令的大多都是主张权利的原告。 在申请者提出发布临时性禁令的要求以后,大多数美国法院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具有胜诉的可能性。申请者只要同时说明自己是版权所有人,以及有非法复制自己作品的行为存在,即可满足这一要求。 第二,可挽回的损失。一般说来,要销售侵 不只权物品的行为构成了与版权所有人的竞争

,就可以判定版权所有人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这里, 不可挽回的损失不是指实际上已经遭受的损失,而是指存在着不可挽回损失的可能性。 第三,衡双方当事人的损失。一般说来,胜权在诉可能性很大或侵权证据强有力的案件中,版权所有人很容易通过这一检验。而在胜诉可能性不大或

或者是故意侵权,都可以用来说明他有再度侵权的可能。

永久性禁令的内容,以是针对诉讼中的版权,可

也可以是针对原告的其他版权。 19在 9 0年的迪斯尼公司一案中0,院发现,告一直在故意销售侵权法被的带有唐老鸭形像的 T恤衫,直到被当场抓获。同时,告还面临着另一个侵犯他人版权的诉案。被因而地方法院判决,永远禁止被告侵犯迪斯尼公司的任何版权,不仅限于唐老鸭形像的版权。在上诉中,而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它说,如果被告“有侵权前科,明显的未来侵权有的威胁,就有必要永久性地禁止他在将来侵犯原告的一切版权,不仅仅是诉讼中的版权”而。

二、押与处置侵权物品扣美国版权法第 5 3条规定,诉讼的过程中, 0在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下令扣押侵权复制品和用

侵权证据微弱的案件中,版权所有人则难以通过这标准。如果版权人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即使侵权一

人辩解说,禁令会破坏自己的商业销售,会使自己无法履行合同,或者会使自己的信誉受损,都不影

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工具,如印版、模型、字模、唱片的负片、带和电影底片等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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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年第4 9期第 53 0条还规定,在最后的判决中,法院可以下令“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有的侵权复制品和用于侵权的工具这与 10 9 9年版权法的规定略有不同。在那里,有“毁”没有“以其他方式只销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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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与版权所有人是市场上的直接竞争对手时由于二者是直接竞争对手,侵权者必然会抢走版权人的顾客所以侵权者的销售所得即可视为版权人的损失。在前引唱片公司一案中纽约卅南区联邦法

I院即指出:可以台理假定,告每售出一种假冒唱“被片和磁带,享有版权的原告即相应地有一个销售损失。”

处置”的规定。这样,按照 17 9 6年版权法的规定,法院就可以灵活处置,采取销毁之外的其他方式处理

侵权物品,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例如, 18在 9 4年的唱片公司一案中,法院即下令销毁侵权复制品, 同时卖掉可用于非侵权目的的机器设备,以其价金冲抵损害赔偿金

第二,许可使用费或市场价值。这一计算方麓适用于侵权人与版权人不是市场上的直接竞争对手时。在这种情况下,版权人只是丧失了发售许可证和获得使用费的机会,或者说侵权人未经许可即

三、害赔偿损根据美国版权法第 5 4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 0

使用了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如果版权人曾经向第三者发放过许可证,则许可使用费反映了版权人的实际损失。如果版权人没有向他人发放过许可证,则可以用市场价值的方法来计算他的实际损失即

获得的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侵权利润和法定赔偿。

在侵权诉讼中,版权人是否应当同时获得实际

损失和侵权利润,或者是有选择地获得其中的一项?对此 .美国 10 9 9年版权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就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以第二

根据市场惯例和合理条件,版权人会要求多少使用费,者说一般的被许可人愿意出多少使用费或2 .侵权利润

在确立侵权利润的过程中,原告必须首先举

巡回区为代表的法院采纳了威慑说,让权利人既获得实际损失,又获得侵权利润。而以第九巡回区为代表的法院则采纳了选择说,即原告可以选择数额较多的一个,或自己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者的利润所得。17 9 6年版权法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获得他或她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证,明侵权人的总收入。总收入是指用侵权销售说的总数乘以侵权复制品的单价。但在侵权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处于对立的状态,因而他很难获得被告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资料,以说明侵权人的总收入。一

但原告证明

了被告的总收入,举证的责任即

以及侵权者因侵权所获而没有计入实际损失的任何利润”。众议院关于 17年版权法的说明报告0 96 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给损害赔偿是补偿版判权所有人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赋予利润所得是防止侵权人因违法行为而不当得惠。当被告的利润所得正好相当于版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时,累积地判给损失和利润就是不合适的,因为在事实上它们是等同的。然而,当版权人的有些损失没有反映在侵权者的利润中,或者说园享有版权作品而获得的有些利润没有计入到损失中时,第 2款就授权判给二者”。由此看来 .法律的规定是一方面让版权人恢复原状,获得实际损失,另一方面叉不让侵权人有任何非法所得,将多出来的利润也判给版权人。1实际损失

转移到了被告头上。被告必须说明哪些费用不属于侵权利润,当从总收入中减去。在司法实践中,应应当减去的费用包括材料费、输费、金、备折旧运租设

费等等。这种种计算和证明也是非常繁琐和困难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一些计算方法上争执不下。

有时候,会出现“还间接利润”的问题。例如,被告在推销产品的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促进了产品的销售。这种情况下,计算被告的侵权利润就更为复杂和困难。 3 .法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一个赔偿额度, 由法院依据侵权的具体情况,在此额度内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 .国,在美法定赔偿的额度, 17 自 98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新版权法规定为最低 20美 5元,高 1 0最 00 0美元自 18 9 9年 3月 1日起,改又

实际损失是指版权所有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市场损失,或者说如果没有侵权行为他可以获得的收益 实际损失有以下两种计算方式。 第一,销售损失。这种计算方法适用于当侵权20

为最低 5 0美元,高 2 0美元 0最 00 0法定赔偿为版权所有人提供了一个有利的选择 当他认为自己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者的利润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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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年第4 9期围内,可以判给任何一

方当事人的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但在美国政府或其官员为诉讼之一方时,

难以证明或者不能证明时,或者要求实际损失和侵权利润对自己不利时,就可以选择法定赔偿。而且从时间上来看,在法庭尚未作出最终判决以前,他可以随时选择法定赔偿。这样,如果他在诉讼中先选择了实际损失或侵权利润,但感到难以证明或者有可能对自己不利时,即可以在最终判决作出前改而要求法定赔偿。 法定赔偿系针对一件作品而非一个侵权行为而言。美国版权法第 54条第 3款规定,法定赔偿 1 3适用于诉讼中涉及任何一部作品的所有侵权行为。对于这些侵权行为,或者是任何一个侵权者负有单独责任,或者是两个或更多的侵权者负有共同

则不得判给他们或由他们支付上述费用。 般说来,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胜诉即 可获得诉讼费,法庭也不必考虑其他的因素但在一

判给律师费上,法庭却要考虑败诉方是否具有恶意。如果被告是故意或有意侵权,如果原告是小题大作,其真实目的是骚扰被告,都会构成判给对方律师费的恶意。同时,法律所规定的是“理的律师合费”,而非全部律师费。至于合理的律师费是多少,

法院又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在 19 9 4年以前,有些巡回区在律师费的判给上采取了“重标准”按照这个作法,了获得律双。为

责任或单独责任。……编辑作品的所有部分或演绎作品都构成一部作品。”显然,定赔偿的判给,很法 是以受侵犯的作品的数量来计算,而不是以侵权行为的数量或侵权人的数量来计算的。此外,即使在一

师费,胜诉的被告必须说明败诉的原告是恶意起诉,而胜诉的原告则不必说明被告的恶意。据称,这

样做的理由是鼓励版权所有人提起侵权诉讼。在 19 9 4年的福格提一案中0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述“,双重标准”认可了有些巡回区采用的“,公平之手”的标准,原告和被告一体对待。最高法院说:当被对“

部作品有数个版权、数个版权人、数个排他性权版权法所规定的赔偿额度,既为法院的裁量划

利和数个注册时

,按一部作品对待。也

定了一个界限,也为法院的裁量留下了很大的余地。但是,院在确定赔偿额度时也不是随心所欲,法而要考虑和估计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润所得。在前引唱片公司一案中,院即指出:毫法“无疑问,估价法定赔偿,应与实际损失具有某种关

告寻求各种有价值的辩护依据并在诉讼中提出时, 他们所受到的鼓励程度应与原告在提出有价值的侵权主张时所受到的鼓励同等。” 以上的发布禁令、扣押和处置侵权物品、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律师费,均属于民事救济。除此之外,美国版权法第 56条还规定了刑事救济。根据 0规定,任何人为了商业目的或个人金钱所得而故意侵犯他人版权,可依据刑法典予以惩罚。法庭在惩罚上述犯罪时,还可以下令没收、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有侵权复制品、所有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机器设备。此外还规定,对于在他人作品上设置

系但由于法定赔偿通常是在实际损失不能精确计算的情况下使用的,不能希望二者准确一致 ”就由此看来,管版权人由于举证或计算困难而选择了尽法定赔偿,但在事实上,法院在估价法定赔偿颓时仍然是以他可能遭受到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的。法定

赔偿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 此外,根据美国版权法第 4 2条的规定,如果 1版权所有人在作品首次发表后的三个月内未注册,

欺诈性的版权标记,欺诈性地去除他人作品上的版权标记,以及在版权注册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均给予罚金的刑事制裁。注:

即使他在以后又进行了注册,只要侵权活动开始于注册有效日之前,他不得要求法定赔偿金在同样的情况下,版权所有人也不得要求下面谈到的律师费。法律作此规定,是为了鼓励作者或版权人早日注册其作品。

① Wat se 0 v o e,8 7 . d 5 5( .c . 90) iDi yc、 .P w n 9 F 2 6 D c i 19 n r② R O R crs n.、P r 9 F u p8 9( . . S eod、[ v ei 6 S p . 4 S D N Y e,51 9841

四、讼费与律师费诉美国版权法第 5

5条规定, 0法庭在其裁量权范

③ t R R p N、 4—17,4hC n dS s 1 7 ) f . e . o9 4 6 9 t o g 2 es(9 6 ④ F g r F nay n, 1 . 1 (9 4 oet v ats,I 5 0U s 5 7 1 9 )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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