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1]534号&[2002]1980号(6)

发布时间:2021-06-06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和《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1]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1]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 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1]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100以下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100000 1000000以上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 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 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00%= 1 万元 (500- 100)万元×0.70%= 2.8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货物招标 1.5% 1.1% 0.8% 0.5% 0.25% 0.05% 0.01% 服务招标 1.5% 0.8% 0.45% 0.25% 0.1% 0.05% 0.01% 工程招标 1.0% 0.7% 0.55% 0.35% 0.2% 0.05% 0.01%

(1000- 500)万元×0.55%= 2.75万元 (6000-5000)万元×0.20%= 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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