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理学基础试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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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基础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基础》课程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作出了会导致法律责任行为的行为人本人”是法律责任归结原则中的哪项原? [ ]
A.责任合法原则 B.责任自负原则 C.公正原则 D.效率原则
2.按照我国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宪法的修改由下列哪个机关进行? [ ]
A.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B.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C.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民族自治地方
3.法律、法规中关于该法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定,属于 [ ]
A.一般性规范 B.定义性规范 C.原则性规范 D.业务性规范
4.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 [ ]
A.法律事实 B.法律关系 C.法律关系客体 D.法律关系内容
5.根据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划分为 [ ]
A.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 B.绝对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
C.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 D.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
6.国家监督,即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部分 [ ]
A.其中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B.其中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
C.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D.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7.我国正式法律渊源不包括 [ ]
A.宪法 B.法规 C.规章 D.制度
8.下列不是立法的基本原则的是 [ ]
A.效率原则 B.法治原则 C.民主原则 D.科学原则
9.下列不属于法的社会作用的是 [ ]
A.预测作用 B.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 C.推动社会变迁或变化 D.保障社会整合或融合
10.下列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
A.物 B.法律权利 C.人身 D.精神产品
11.下列不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是 [ ]
A.判例 B.法律 C.习惯 D.法理
12.下列不属于司法的特征的是 [ ]
A.专门性 B.单方面性 C.严格的程序性 D.强制性和权威性
13.下列法律行为的分类中,按照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划分的是 [ ]
A.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B.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C.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D.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14.下列法系中又称为普通法法系的是 [ ]
A.大陆法系 B.民法法系 C.中华法系 D.英美法系
15.下列是法的最高价值的是 [ ]
A.自由 B.平等 C.正义 D.和平
16.下列是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的是 [ ]
A.外在的行动 B.行为认知 C.行为方式 D.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17.下列是法律义务的是 [ ]
A.甲必须做这样的行为 B.甲具有自己这样行为的资格
C.甲有要求他人这样行为的资格 D.甲有要求他人不这样行为的能力
18.下列属于宪法部门包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 [ ]
A.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下列属于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的有 [ ]
A.警告 B.记过 C.降级 D.拘役
法理学基础试题及答案
20.以下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 [ ]
A.司法判例 B.行政法规 C.基本法律 D.司法解释
二、名词解释:
1.单方法律行为 2.法律的域外效力 3.法律关系 4.法律解释 5.法律权利
6.法律体系 7.法律效力 8.法学 9.法学体系 10.归责
11.立法 12.法律实事 13.司法 14.自治条例
三、简答题:
1.法在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是什么?
3.简述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4.
5.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
7.司法有哪些特点?
四、论述题:
1.论述法的社会作用。
2.试论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
非正式法律渊源有哪些类别?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简要概述我国的立法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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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C 5.C 6.D 7.D 8.A 9.A 10.B 11.B 12.B 13.A
14.D 15.C 16.B 17.A 18.D 19.D 20.C
二、名词解释:
1.单方法律行为:即一方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主权领域以外的效力。域外效力是域内效力排他性的例外。各国基于保护原则、互利原则和国际义务的理论,以条约、公约等形式确认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3.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内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5.法律权力: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它的实用性与有效性是由他人的义务与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的。
6.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7.法律效力:是指各种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的通称。其针对的是某一个具体的法律文件。分为对象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三种。
8.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9.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0.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的活动。
1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12.法律事实:就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3.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4.自治条例:一般是指规定关 于本自治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比较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三、简答题:
1.答:法在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作用。(2)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促进作用。
(3)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保障作用。(4)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必要的规制作用。
2.答:非正式法律渊源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观念和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之类的观念,道德规范
和宗教规范,习惯,乡规民约和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主要有:
第一,判例。判例,是指审判机关对于某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
有法律拘束力。
第二,习惯。在中国法的渊源中,习惯有重要地位,并将继续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法理。这里的法理不是法律学说,而是指普遍的正义观念与要求,根据学者观点,法理即
伦理。
3.答: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分为如下八个法律部门。
(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经济法;(5)刑法;(6)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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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环境法;(8)程序法。
4.答: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5.答:权利与义务是处于对立统一的关系中的。
(1)权利与义务是人类交互行动中的两个相互分离、内容对立的成分和因素
(2)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①权利主体的权利实现离不开义务主体的配合。
②权利主体享有行动自由的同时往往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③权利与义务具有价值的一致性和功能的互补性。
6.答:从狭义上说,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从广义上说,则泛指所有依法有权
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这里所说的立法解释是广义的。它包括:
(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法律的解释;
(2)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
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7.答:司法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有自身的一些独有特点:
(1)司法具有专门性。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也就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
(2)司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于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它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3)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或称司法程序的法定性。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4)司法必须具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四、论述题:
1.答:法的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任务而发挥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是从法自身
来分析法的作用,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则是从法的目的和性质的角度来考察法的作用问题。概括起来,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法律的产生的首要功能就在于它能禁止专横、制止暴力、维护和平与
秩序。
(2)推进社会变迁或变化。法律不仅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的作用也具有促进社会变迁和变化
的作用。
(3)保障社会整合或融合。随着社会分工和职业分工的不断细密化,社会不断分化为以不同利益
为纽带的不同集团、阶层、组织和阶级。分工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为人类的生存和
延续提供各种物质和精神保障。也就是说分工的成功依赖于人们之间相互合作和协作的成
功。其中,法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国家和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将人类社会的纠纷和争端控制
在一定的程度内,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和平地解决,从而减少它们的危险性和危害性。
(5)促进社会价值和目标的实现。法律可以促进制定和实施它的人所主张的价值和目标。既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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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作为一般生物在存在着,而且是作为追问意义和追寻价值的主体在存在着,那么作为
人类工具的法律(我们不否认法律具有内在价值)就必然会成为一定的社会实现其价值和目
标的手段。
2.答: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法律
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得某种利益、或者分配和转移某种利益。法律上的利益,从表现形态上说,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或预期利益);从享有主体来说,可以分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包括共同利益)。
(1)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
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法律关系客体所称的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应得到法律的许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
利益;第四,必须具有独立性。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
神利益的体现。
(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纸张、胶片、磁盘等)或大脑记载下来并
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无体物。我国法律上常称为“智力成果”
或“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指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
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均可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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