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钢铁接待管理制度(第一次修订)
发布时间:2024-09-01
发布时间:2024-09-01
青山钢铁接待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本制度制订遵循降低成本、文明迎送、对口陪同的原则
第2条 接待工作是公司行政事务和公关活动的重要部分,为了规范公司接待行为礼仪,提高公司整体形象,消除浪费现象,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第3条 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部门和人员。凡负有接待任务的部门和人员,均需按本制度的规定开展接待活动。
第2章 招待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4条 招待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公司直接上级领导及有关人员。
2. 国外、省内外来公司洽谈业务的有关人员。 3. 地方各职能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 第5条 招待审批程序
1. 外单位来公司联系业务的人员,需要就餐者,一般在公司食堂安排就餐;由对口接待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报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就餐,不得安排在经理餐桌处就餐。
2. 若需在食堂以外就餐的,须先征得总经理批准,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大型会议接待须请示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章 接待标准
第6条 在公司食堂就餐的,按经理餐的标准执行。 第7条 在公司食堂以外就餐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 总经理:根据来宾情况,确定接待标准。
2. 副总经理:最高接待标准为:300元/位(白酒300元以下/瓶;红酒200元以下/瓶;其他酒水80元以下/瓶)。
3. 部门经理:最高接待标准为:200元/位(白酒200元以下/瓶;红酒100元以下/瓶;其他酒水60元以下/瓶)。
4. 管理人员:原则上招待客饭,特殊情况向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请示安排。 5. 中层干部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主持宴请,特殊情况需要超出宴请标准的须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否则超支部分公司不予报销。
第8条 外出联系工作、办理业务的人员,需要在外招待客人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按
批准的标准安排就餐或其他活动。
第9条 在公司招待所住宿的客人,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请示相关领导后确定工作餐标准。
第10条 各级宴请原则上不配香烟,如确需,每桌不得超过2包硬盒中华烟。 第11条 若因工作需要赠送礼品的,总价值5000元以下的须事先征得总经理批准,总价值5000元以上的须事先征得董事长批准,并另备簿本登记。
第4章 费用报销
第12条 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和行政人事部经理安排接待,以现金结算或挂账;副总经理以下人员安排接待,以现金结算。
第13条 以现金支付餐费的实行餐后结算的办法,即每次就餐后持业务招待费报销单及签字后的发票按付款审批程序办理,超过10个工作日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费用自理。
第14条 在定点餐厅就餐的实行签单结算,由接待负责人填制报销凭证按付款审批程序办理;招待费签单、报销时,应注明接待事由、对象或单位。
第15条 在公司食堂就餐的,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单,月终食堂统一向财务部门结算。
第16条 餐费超出审批标准的费用自付,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第5章 附则
第17条 若本规定和其他规章有抵触之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18条 此制度解释权在公司行政部。 附:
接待用餐申请表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