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发布时间:2024-09-01

婚姻家庭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一)(第1——2章)

一、填空题

1、婚姻、血缘、收养、共同生活

2、发生根据、配偶、血亲、姻亲

3、法律、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作为、不作为、精神上、肉体上

5、身份关系的平等性

6、婚姻当事人、结婚当事人、离婚当事人

7、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

8、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效力

9、法律原则、行为规则、法律适用与法律责任

10、1992年4月1日、1998年11月4日

二、判断题

1、错;2、错;3、对;4、错;5、错;6、对;7、错;8、错;9、错;10、错。

三、名词解释

1、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接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

2、P78;3、P65;4、P67

四、问答题

1、P59;2、P50;3、P63;4、P15。

作业(二)(第3——4章)

一、填空题

1、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无效、婚姻的撤销

2、有偿婚、聘娶婚、赠与婚

3、最低、自然因素、社会因素

4、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5、互相忠实、独立的姓名权、自由权、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

6、吸收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联合财产制

7、故意杀害配偶、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合法继承人的、遗弃或虐待配偶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8、要式、采用书面形式

9、夫妻保留财产、法定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个人特有财产

10、受胁迫的一方

二、判断题

1、错2、对3、对4、错5、错6、对7、错8、对9、对10、错

三、名词解释

1、有偿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2、P95;3、P106;4、P118

四、问题题

1、我国婚姻法主要是通过对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的:

一是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范:我国婚姻法第4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对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独立的姓名权、参加生产学习等社会活动的自由权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二是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范: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等相关条款对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侵害等进行了规范。

2、一是结婚时欠缺的条件不同。可撤销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了结婚自愿原则;无效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禁止性规定。二是时效不同。可撤销的属于相对无效,其申请撤销期为一年;无效的为绝对无效,不因时间经过而无效。三是请求人不同。无效的请求人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撤销的请求人是受胁迫的一方。

3、一是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二是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三是完善了约定财产制。(书P120;P127)

作业(三)(第5——6章)

一、填空题

1、亲属制度、亲权、监护

2、收养、再婚、抚养关系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4、主体具有限定性、条件具有法定性、行为具有要式性、后果具有兼容性

5、专权离婚、限制离婚、出妻、义绝、和离、呈诉离婚

6、真实性、自为性、包容性、内涵层次性

7、婚姻合法、主体适格、协议真实、协议内容适当

8、过错主义、目的主义、破裂主义

9、亲权人因某种法律事实而暂时不能行使亲权、随即

10、自然终止、人为终止

二、判断题

1、对2、错3、对4、错5、错6、错7、对8、对9、错10、对

三、名词解释

1、P145;2、P192;3、P182;4、P186

四、问答题

1、P183

2、P189——190

3、P161——163

作业(四)(第7——8章)

一、填空题

1、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2、亲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必要性、可能性

4、扶养义务人或权利人的死亡、扶养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解除、扶养要件的消失

5、自然终止、撤销

6、婚姻自由原则、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

7、双方自愿离婚、一方要求离婚、诉讼程序

8、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对离婚财产侵权行为的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9、公安机关

10、受害人提出请求

二、判断题

1、对2、对3、错4、错5、错6、错7、错8、对9、对10、错

三、名词解释

1、P234

2、P211

3、P237

4、P203

四、问答题

1、一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二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三是祖孙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四是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一是婚姻法增设了“婚姻家庭救助法”,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二是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遏制或警示不法行为,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三是增强了婚姻法的可操作性,有利维护婚姻家庭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

3、一是损害赔偿制度首次在婚姻法中得以明确规定,标志着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二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对侵权人的惩罚,而且对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减少这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三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受害方,减轻其痛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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