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对申报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不属下列情形: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住所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2.《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应当打印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