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
时间:2025-05-16
时间:2025-05-1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不错的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八次会议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于2010年8月20日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关联方的范围
第三章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
第四章 关联方的信息管理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分类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标准
第八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程序
第九章 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十章 关联交易的统计
第十一章 关联交易的监督与披露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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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建设银行、股东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制度、建设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章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建设银行或者其附属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任何事项。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建设银行的关联方。
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制度、建设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与非关联方发生的特定交易应纳入关联交易管理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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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关联交易管理应当遵循差别化、重点化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监管规则、不同的关联方和不同的业务特点。
第六条 关联交易管理应当遵循与业务经营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防范关联交易合规风险。
第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建设银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确认建设银行的关联方;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审批一般关联交易或接受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审查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承担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业务支持由总行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负责。
总行法律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全行以及附属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分支行以及附属公司应当明确关联交易管理部门,并落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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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关联方的范围
第八条 建设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定义的建设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条 建设银行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行的负责人、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建设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本人、其近亲属及相关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抄送总行法律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本条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建设银行股份或表决权的比率高于5%的自然人股东。
第十二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建设银行主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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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总行法律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