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安全防范制度Word编辑(2)
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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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日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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