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工作规则精品资料

时间:2026-01-16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工作规则

一、行政许可事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二、办理行政许可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三、受理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明细详见附件):

正确、完整的填写《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同种类器具分别填写);

1、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含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照片;

3、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

4、总装图、电路图、主要零部件图;

5、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即检定规程或规范)

6、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用于易燃、易爆等危险场合的计量器具应提供防爆试验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生产燃油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的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供税控功能检测报告。

7、其他材料,详见申请材料明细表。

五、许可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本单位研制生产的样机,一般不少于3台,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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