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4-08-29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

甲 方: 住 址: 法人代表: 乙 方: 住 址: 法人代表: 甲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向其安排劳动力(派遣劳务人员),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现就具体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事项及劳务派遣期限 1、

2、劳务派遣双方的责任明细详见附件1:《劳务派遣双方责任明细表》。 3、每月25日前双方签署附件3:《派遣员工费用情况结算表》 下月费用进行确认,对新增或减少人员,双方签署附件4:《派遣员工基本情况表》。 4、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自行负责劳务人员的招聘工作并自行承担招聘成本,如需要乙方代为招聘劳务人员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具体内容包括:岗位种类、用工数量、素质要求、工资待遇、用工期限及起止日期等,乙方所需费用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2、甲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当月的服务费及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或综合社会保险)费支付给乙方,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费用支付日期提前。 3、付给乙方劳务人员劳务费的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如乙方委托甲方支付,则甲方要按月提供经劳务人员签字的报酬支付单,由乙方按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甲方受乙方委托,按月按规定代扣应由劳务人员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后拨付乙方。 4、甲方若发现劳务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时,有权将劳务人员退回乙方,并建议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处理。 5、

6、乙方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应提供相关资料,合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乙方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工亡、职业病,由乙方按国家有关

方承担。劳务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或住院医疗所需的费用,由甲方垫支,待医疗期终结,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理赔后返还甲方。 8、乙方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非因工伤、残、病、亡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符合国家规定应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9、乙方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规定继续支付乙方劳务人员的病假期间待遇(以劳务费为基数,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社会保险费、服务费。 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由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10、乙方的女性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出现孕期、产期、哺乳期,乙方负责处理相关事务。乙方在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时,应向甲方如实提供“婚姻状况”及“三期”情况。 11、现已在甲方工作且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下的人员,其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满后,甲方生产需要且本人自愿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自愿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12、乙方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退回乙方: (1)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3000元以上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不能胜任工作,连续2次考核为不合格的。 13、若因甲方原因生产性停待,自停待之日起甲方将停待劳务人员名单交乙方,同时停发停待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用。自停待之月起,甲方按规定继续支付停待期间劳务人员的各项保险费和服务费,并按工作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 14、若因甲方原因需要减少劳务人员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乙

方,具体减少的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服务费及其它费用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派遣劳务人员,乙方配合甲方对劳务人员实施组织管理和岗位调动以及业绩考核,并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管理。

2、支付乙方劳务人员劳务费的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由乙方直接支付的,乙方负责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务人员。 3、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派遣到甲方的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乙方在办理完社会保险手续后将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交付甲方 4、乙方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甲方情况。 5、乙方应在劳务人员较多的甲方单位所在地设立机构并派专人对劳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6、乙方负责动员劳务人员参加乙方工会组织。乙方委托甲方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参加工会活动并进行相关管理,同时对甲方组织劳务人员参加工会活动行使监督。 四、甲方应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及结算标准 1、劳务人员劳务费构成及标准由乙方委托甲方根据企业效益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工作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日劳务费=月劳务费/21.75天。; 3、社会保险费的

保险费,按劳动报酬计算低于或高于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应按规定标准核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甲方统一支付给乙方,缴纳标准应以劳务人员本人签字领取的劳动报酬(劳务费)为基数,并乘以国家和省、市规定缴费比例计算确定;若按劳务人员本人签字领取的劳动报酬(劳务费)为基数计算的缴费标准低于或高于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核定。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并从支付给乙方劳务人员的劳务费中代扣代缴。 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务人员,按户籍性质划分参加城镇企业社会保险

缴费比例(非城镇户籍的劳务人员按《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随国家和省、市确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的调整而同步调整。 4、服务费:服务费按派遣人员数量计发,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派遣员工在当月15日前到岗的,按全月收取,15日后到岗的,按半月收取。 5、甲方违约提前减少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参照《劳动法》、《劳动合

执行。 劳务人员与乙方劳动合同到期,甲方不再继续用工的,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文件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执行。具体为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费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务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视为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对方违约金。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所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所有款项,逾期超过30天的,除按本合同支付费用外,还应按日支付5‰的滞纳金。 3、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因甲方原因工作期限未满,减少劳务人员的;按本合同四条5项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减少人员的违约金。 劳务人员与乙方劳动合同到期,甲方不再继续用工的,按本合同四条5项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减少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劳务人员派往甲方同业单位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四条5项规定标准一次性赔偿甲方违约金。 5、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足额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其它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2、本合同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准。 3、本合同遇到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

方协商处理。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合同为准。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 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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