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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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通知
(渝残联发[2009]81号
(二)乡镇(街道)残联建设标准
5.乡镇(街道)成立残疾人联合会,规格与当地内设机构规格相同。依照《中国残联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担任。主席团推举残联理事长,由政府任命。乡镇(街道)残联从主席团委员中选聘残疾人委员作为助残志愿者(专职委员、联络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6.乡镇(街道)残疾人助残志愿者(专职委员、联络员)的配备:主城一小时经济圈区县残联配备率2009年底达到90%,2010年底达到100%;三峡库区残联配备率2009年底达到85%,2010年底达到100%;渝东南地区残联配备率2009年底达到80%,2010年底达到100%。
7.乡镇(街道)残联的建设,做到“八个有”,即有理事长任职通知,有残疾人助残志愿者(专职委员、联络员)名单,有办公服务场所和满足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设施,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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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章制度职责上墙,有工作经费,有目标任务,有准确的残疾人基础数据统计列表上墙,有为残疾人服务各项具体措施、服务机制和服务项目上墙。
(三)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标准。
8.社区残协依照《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残联函〔2003〕337号)选举产生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村残协参照《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选举产生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村(社区)残协主席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村残协副主席、委员中要有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社区残协副主席、委员由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担任。
9.村(社区)残疾人助残志愿者(专职委员、联络员)的配备:所有村(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村(社区)的残疾人助残志愿者(专职委员、联络员)配备按每村(社区)残疾人数30人以上的配备1名,残疾人数30人以下可按邻近的2个村配备1名,按此计算的配备率,主城一小时经济圈的区县2009年底达到85%,2010年达到100%;三峡库区的区县2009年底达到80%,2010年达到100%;渝东南地区的区县(自治县)2009年底达到75%,2010年达到100%。
10.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各项为残疾人服务的措施,做到“六个一”,即一个优秀的残疾人助残志愿者(专职委员、联络员)、一个固定的办公场所、一个依托当地公共服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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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设立的残疾人之家、一套健全的工作档案、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职责和服务项目上墙、一个准确的残疾人基础状况数据并统计列表上墙。
11.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助残志愿者(专职委员、联络员)的工作补贴和相关待遇。
12. 每年对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助残志愿者(专职委员、联络员)要至少培训1次以上。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乡(街道)残联组织建设的
意 见
云委组〔2009〕31号
镇乡、街道残联工作职责
1、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意见或建议,反映残疾人的要求,准确调查、掌握本辖区内残疾人状况和需求,并建档。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
4、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与残疾人的联系,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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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关爱、支持和帮助残疾人。
5、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6、开展本辖区内残疾人康复、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需求的筛查上报工作,落实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7、负责本辖区内“残疾人证申请表”的核实和“残疾人证”的发放。
社区、村残疾人协会职责
1、配合镇乡、街道残联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村残疾人的康复、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无障碍建设、志愿者助残。
2、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代表残疾人的利益,反映残疾人的要求。
3、切实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服务。
4、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
5、组织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回归正常人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