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公园建设技术要求(11)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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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质公园建设技术要求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省级地质公园的控制性详规编写提纲及要求
B.1 概况
B.1.1 地质公园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及园区范围
B.1.2 地质公园的主要保护对象及目的和意义
B.1.3 地质公园及周边地区社会经济状况及其评价
B.1.4 现有的地质科学研究概况
B.2 地质公园的地质背景及遗迹评价
B.2.1 区域地质背景
B.2.2 地质遗迹的形成条件和形成过程
B.2.3 地质遗迹类型与分布
B.2.4 地质遗迹评价
B.3 规划布局的基本原则
B.3.1 必须全面贯彻有关政策、方针及法律法规。
B.3.2 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B.3.3 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游览与生产和服务及生活等方面之间的关系。
B.3.4 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地质公园的多种功能需要。
B.3.5 在充分分析各功能特点及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B.3.6 要有长远观点,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B .4 地质遗迹标准
B.4.1 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B.4.2 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B.4.3 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B.5 规划设计的指导思想
规划设计的指导思想是开发和保护好地质遗迹资源,提高区域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公园可持续发展。
B .6 地质公园的分区说明
根据地质公园区域内资源类型及科学价值、观赏价值和经济价值等不同可分为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存区、风景游览区、野营区、休、疗养区、旅游服务区、生产生活区。
B.6.1 生态保护区:保护地质遗迹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园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的地区。
B.6.2 自然景观区:具有独特的地质遗迹景观和自然、人文景观的地区。
B.6.3 史迹保存区:地质遗迹与历史遗迹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
B.6.4 风景游览区:游客游览观光的区域。主要用于景区、景点建设。
B.6.5 野营区:为开展野营、露宿、野外地质科考调查生活区。
B.6.6 休、疗养区:为游客提供较长时间的休憩疗养,增强身体体质、促进身心健康的区域。
B.6.7 旅游服务区:用于建设吃、住、行、游、购、娱等接待设施及其公园管理等配套设施的区域。
B.6.8 生产生活区:为地质公园工作人员及公园境内居民集体建设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的区域。
B .7 地质遗迹景观保护区的分级说明
根据地质遗迹资源的科学性价值、稀有性和不可再生性特点,地质遗迹景观保护区应分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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