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自学考试证券法

发布时间:2024-08-28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证券法》课程考核要求 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 2003版本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

一. 作业要求

1. 认真学习课程,广泛查阅文献资料,高质量完成课程作业。

2. 必须由自己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请人代写,雷同作业按照零分处理。

二. 作业内容

1.试述证券法的公开原则。(25分)

2.试述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25分)

3.试述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25分)

4.试述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权。(25分)

1.试述证券法的公开原则。

答:证券法最具特色、最重要的原则是“三公”原则, 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中公开原则,是指证券发行公司、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以及在市场进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证券管理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指令,通过规范的形式将其内部财务状况以及其他反应和影响公司经营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信息公布于众,以便证券投资人在对证券的风险和收益作出正确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从深层次角度分析,除了上述所要求的信息公开,还应该包括法规、政策的公开,市场管理和执法活动的公开。作为证券法的精髓,各国证券管理法律和规章都非常注重公开原则。

2.试述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答:1、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它属于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绝对禁止。所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2、 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 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制造证券市场假象, 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3、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是指证券信息披露人没有某种事实而进行制造, 并向投资者传播或者通过他人、机构传播, 进行信息误导的行为.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主体包括两大类: (1)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4、 禁止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5、禁止法人出借帐户。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帐户从事证券交易; 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帐户.

6、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公款是指各种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将用于特定目的的有关款项挪作他用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3.试述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答: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有:(1)权益披露规则。(2台阶规则。(3)强制要约规则。(4)终止上市规则。(5)强制受让规则。(6)同等条件收购规则。(7)转让股份限制规则

4.试述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权。

答:(1)对会员的监管,包括制定会员管理规则、制定市场准入规则、监管会员证券业务

(2)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包括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订立上市协议、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档案

(3)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包括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公布市场行情、实时监控交易情况、办理证券的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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