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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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本章摘要: 海上保险主要是以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等相关利益 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保险人对标的在海上 所遭受的风险、损失及有关费用负赔偿责任。贸易 商可将上述风险、损失及有关费用作为标的向保险 人投保,获得保险保障。
自然灾害 狭义的海上风险 意外事故
风
险
一般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实际全损
保障范围
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损
失
部分损失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续运费用 额外费用
费
用
第一节 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一、风险及其种类 (一)风险的概念 指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人们对灾害事故的 发生在认识上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的种类及其含义 1.按性质划分: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2.按发生的原因:自然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 3.按受损标的的种类: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 险
(三)可保风险及其条件1.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如:货物固有的瑕疵、机器的磨损、房屋的折旧储运货物 的合理损耗等不能投保
3.风险不是投机的如:市价涨落、股票投机、外汇买卖、货币贬值
4.风险必须是可用货币衡量的 5.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6.风险必须是重大的
二、海上风险(一)概念: 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附随海上运输 所发生的风险,既指海上航行中所特有的风险,也 包括一些与海上运输货物有关的风险 (二)类别: 1.自然灾害: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 所引起的灾害 2.意外事故:指人或物体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 意料之中的事故
三、外来风险
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一)一般外来风险 (二)特殊外来风险
一、狭义的海上风险(一)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 雷电(Lightning) 海啸(Tsunami) 地震(Earth Quake) 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 洪水(Flood) 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二)意外事故(Accident)1.搁浅(Stranding) 2.触礁(Striking a Reef) 3.沉没(Sunk) 4.碰撞(Collision) 5.失踪(Missing) 6.倾覆(Capsized) 7.火灾(Fire) 8.爆炸(Explosion) 9.投弃(Jettison) 10.船长和船员的恶意行为(Barratry of Master and Mariner) 11.陆上运输工具倾覆(Overturning of Land Conveyance)
二、外来风险(一)一般外来风险
偷窃(Theft,Pilferage) 提货不着(Short-Delivery & Non-Delivery) 渗漏(Leakage) 短量(Shortage in Weight) 碰损(Clash) 破碎(Breakage) 钩损(Hook Damage) 淡水雨
淋(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生锈(Rust) 沾污(Contamination) 受潮受热(Sweating & Heating) 串昧(Taint of Odor)
(二)特殊外来风险 战争风险(War Risks) 罢工风险(Strikes Risks) 拒收风险(Rejection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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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意外事故的具体含义:
1.搁浅:指船舶与海底、浅滩或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 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碰,并搁臵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 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海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 保险搁浅的范畴 2.触礁: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他阻碍物 3.沉没: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己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己失 去继续航行能力。 4.碰撞:指船舶与船或其他固定的或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 触,如船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
5.火灾: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 失火燃烧 6.爆炸:指船上锅炉或其他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 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 炸 7.失踪: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并且超过了 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失踪
第二节 海上保险保障的损失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指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造成 的全 部灭失或视同全部灭失的一种损害 (一)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ATL) 又称绝对全损,指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 灭 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的
1.保险标的的实体己经完全灭失 如:货物遭遇大火被全部焚毁,或被海水溶解;船舶 因恶劣气候或遭受碰撞而与货物一起沉入海底灭失. 2.保险标的遭到严重损害,己丧失原有的用途或价 值.即保险标的商业价值己完全丧失,无法再按原物出 售 3.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 4.船舶失踪,超过一定期限,仍无音讯. 船舶失踪达2个月的,可按实际全损处理
(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1.推定全损的概念与范围: 指保险标的在物质上并未达到全部损毁、灭失, 但己失去价值,或者虽有一定价值,但经修理,其费用 支出己接近、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的一种损失状 态.
下列情况可视为推定全损:(1)保险标的在海上运输中遭遇保险事故之后,虽然尚未 达到灭失的状态,但据估计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 (2)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之后,使被保险人丧失了对保 险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花费估计要超 过收回后标的的价值 (3)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其修理和继续运到原定目的地的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在目的的完好价值 (4)被保险船舶受损后,其修理或救助费用分别
或两项费 用之和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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