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6)

发布时间:2021-06-05

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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