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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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经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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