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5)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评议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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