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2)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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