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25

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华师教(2005)第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2005年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校决定依托校内重要的研究基地与资源,建设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创新基地),旨在更好地发挥我校学科平台和科研实力优势,加强科研对本科教学的反哺作用,坚持“加强基础、注重巩固、增强素质、培养能力”的育人方针,进一步完善“基本要求加需求选择”的培养模式,切实提高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

第二条 实践创新基地以各类重点实验室、各类学术研究中心、各类科研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院系基础教学实验中心等研究力量为依托,以学术研究项目为载体,对大学生进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二、实践创新基地的建设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实践创新基地的建设坚持“自主、开放、创新”的原则。坚持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为主导的培养模式,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与获取信息的能力;基地的所有资源,包括场地、仪器、图书文献、网络资源等,全面而有序地对基地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参与重要课题与项目研究,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勇于创新。

第四条 实践创新基地的建设,一般应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各类学术研究中心、各类科研实验室、校内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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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实习基地、院系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应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人才培养、重大科研任务。

三、实践创新基地的管理与运行

第五条 申报单位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申请报告》,报送至教务处,教务处组织评审专家组评审。入选单位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大学生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及培养计划书》,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六条 教务处与建设基地的挂牌单位签订协议书,并正式命名为“华东师范大学实践创新基地”。

第七条 教务处每年从大学生科研基金中划拨一定款项作为基地培养经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学生完成项目所需的费用,如购置试验耗材、校外调查交通费等。

第八条 创新基地运行机制:

(一)实行挂牌单位领导下的基地负责人制。基地负责人由挂牌单位选任,并报教务处备案。基地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实行课题制的人事管理办法和导师制培养模式。指导教师由基地负责人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指导教师以副高以上职称为主,同时要求有自己独立的课题。基地应注意建设一支稳定的高水平指导教师队伍。

(三)由基地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组成基地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制订审议基地的培养计划,审批基地学生的研究课题,审议基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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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科研进展和成果。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基地运行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根据基地的特点,确定一定数量的符合本科生培养目标的研究课题项目,制订项目指南并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于每年一度的校大学生科研基金申请时,统一发布各基地的项目指南,面向全校大学生招标。学生应组成实践创新团队参与投标,每3-5名学生为一个团队,同时鼓励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交叉组合。参加基地项目申请的学生,应是本校全日制大二或大三的本科生,且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第十一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负责招标,选拔优秀的团队参与基地所立的研究项目,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向全校大学生公示中标情况。在确认招标结果无疑义后,教务处划拨经费到基地,项目正式启动。

第十三条 按照培养计划,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2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延期。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进行结题答辩,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基地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基地仪器设备、计算机网络和文献资料的开放与共享。要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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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践创新基地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挂牌单位应当每年对基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根据基地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教务处对该项工作表现突出的挂牌单位,在实践实验经费的划拨、免试直升研究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七条 根据教师指导的学生所获成果,由教务处认定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直接与业绩考核、工作量计算等挂钩,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八条 所有在基地获得项目的学生,在项目完成验收后,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取相应的创新学分;颁发《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结题证书》;完成项目并成果突出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推荐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

第十九条 为促进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由教务处不定期地检查基地的运转情况、评估基地的建设效果。对不合格的基地,将中止协议或摘牌;对合格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对优秀的基地及成果,予以表扬,并酌情加大投入。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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