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_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_中译本_
发布时间: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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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_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_中译本_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
关于批准
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
环境公约》的决定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于劳工大会通过的
年,
月
日第
届国际
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
通知前
,
年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不适用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中译本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
进行协商后,
,
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
年
月
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间题者鱼,
诸如海运或捕。
届会议
,
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三、
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
,
应在其按照国
际劳工组织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
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
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
,
列举按照本条第二款,
年
月
日通过以下公约
,
引用时
陈明豁免的理由
描述
得称之为
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一
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
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一二、
条。
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第、
二
条
、
经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犷与有关的有
一
、
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
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一一
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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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_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_中译本_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二、
,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
、
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
。
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
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第
五
条,
类别的工人
三、
,
本公约第四条提及的政策
应考虑到对职业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
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有影响的以下主要活动领域一
劳工组织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
列举出按照本条第二款,
工作的物质要素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
、
的规定可以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免的理由,
陈述豁
工具制剂装、
、
机器和设备工作过程、
化学、
、
物理和生物的物质和、、、
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
、
的设计测试选择替代
安
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安排二
使用和维修工作的物质要素与进行或监督工作的,
第就本公约而言一一切部门二,
三
条
人员之向的关系
及机器
、
设备
、
工作时间
、
工
作组织和工作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
“
经济活动部门
一词涵盖雇用工人的
三
为使安全和卫生达到适当水平对有关,,
包括公共机构“
人员在某一方面或其他方面的培训,
包括必要的
工人
”
一词涵盖一切受雇人员
包括
进一步培训四
、
资格和动力,
公务人员三“
在工作班组和企业一级以及在其他所
工作场所、
”
一词涵盖工人因工作而需
有相应的级别直至并含国家一级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五保护工人及其代表使其不致因按照本,
在场或前往切地点四“
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
条例
”
一词涵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
公约第四条提及的政策正当地采取行动而遭受纪律制裁。
管当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五
与工作有关的健康,
“
”
一词
,
不仅指没
有疾病或并非体弱
也包括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
第
六
条
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本公约第四条提及的政策的制订应阐明公共当局、
第二部分第一、
国家政策的原则四
雇主
、
工人和其他人员在职业安全和卫生,
及工作环境方面各自的职能和责任
同时既考虑。
条,
到这些责任的补充性又考虑到本国情况和惯例经与、
各会员国应根据本国情况和惯例
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制定,
第
七
条,
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环境的连贯的国家政策二、。
、
职业卫生及工作
对于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状况每隔适当时间,
应
进行一次全面的或针对某些特定,
这项政策的目的应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
方面的审查
,
以鉴定主要间题之所在
找到解决,
内度
,
把工作环境中内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以预防来源于工作、
这些间题的有效方法和应采取的优先行动估取得的成果。
并评
,
与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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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_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_中译本_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三部分
国家一级的行动八
四
对发生于工作过程中或与工作有关的、
工伤事故
职业病或其他一切对健康损害,
,
如反
第
条,
映出情祝严重
应进行调查
各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条例,
或通过任何其、
五
每年公布按本公约第四条提及的政策
他符合本国情况和惯例的方法并经与有关的有
而采取措施的情况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或与工作
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施本公约第四条。
,
采取必要步骤实
有关的工伤事故情况六
、
职业病和对健康的其他损害的
在考虑本国情况和可能的情况下引进,、
第一、
九
条
或扩大各种制度以审查化学工人健康的危险。
物理和生物制剂对
实施有关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
法律和条例
应由恰当和适宜的监察制度予以保
第
二条,
证
。
二
、
实施制度应规定对违反法律和条例的行。
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惯例采取措施
以确保设、
为予以适当惩处
计
、
制作引进提供或转让业务上使用的机器
、
、
设备或物质者
第
十
条,
一以帮助
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查明机器设备,
、
应采取措施向雇主和工人提供指导他们遵守法定义务。
或物质不致对正确使用它们的人的安全和健康带
来危险二
提供有关正确安装和使用机器和设备以,
第
一条,
及正确使用各类物质的信息有关机器和设备的危各主管当
为实施本公约第四条提及的政策局应保证逐步行使下列职能
害以及化学物质物理和生物制剂或产品的危险性能的信息,
、
并对如何避免已知危险进行指导开展调查研究或不断了解为实施本条,。
一、
在危险的性质和程
度有此需要时确定,、、
三
企业设计建设和布局的条件企业的交付使用影响企业的主要变动或对其用途的修改、
第一项和第二项所需的科技知识
工作中
所用技术设备的安全以及对主管当局所定程序的
第十三条凡工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工作情况出现对其生
实施二
确定哪些工作程序及物质和制剂应予,
命或健康有紧迫
、
严重危险而撤离时
,
应按照本
禁止或限制向其暴露
或应置于各主管当局批准
国情况和惯例保护其免遭不当的处理
。
或监督之下对健康的危害
应考虑同时暴露于儿种物质或制剂
第十四条应采取措施以适合本国情况和惯例的方式,,
三
建立和实施由雇主
,
并在适当情况下
,
由保险机构或任何其他直接有关者通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程序,
鼓励将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问题列入各级的教育和培训,
并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年
包括高等技术
、
医学和专业的教
度统计一
育以满足所有工人培训的需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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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二
第十五条一、
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在职业安全和卫生
方面与雇主合作三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应获得有关雇主为,
为保证本公约第四条提及的政策的一贯,
性和实施该政策所采取措施的一贯性各会员国应在尽可能最早阶段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并酌情和其他机构协商后做出适合本国情况和,
保证职业安全和卫生所采取措施的足够信息
并
可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就这类信息与其代
表性组织进行磋商四
惯例的安排以保证负责实施本公约第二和第三部,
工人及其企业中的代表应受到职业安
分规定的各当局和各机构之间必要的协商二、
。
全和卫生方面的适当培训五应使企业中的工人或其代表和必要时,
只要情况需要
,
并为本国情况和惯例所。
许可
,
这些安排应包括建立一个中央机构
其代表性组织
按照国家法律和惯例
,
能够查询
第四部分
企业一级的行动
与其工作有关的职业安全和卫生的各个方面的情况,
并就此接受雇主的咨询,
为此目的
,
经双方
第十六条一、
同意
可从企业外部带进技术顾问六工人应立即向其直接上级报告有充分、
应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其、、,
控制下的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和工作程序安全不会对健康产生危害。
理由认为出现对其生命或健康有紧迫
严重危险,
的任何情况在雇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之前雇主不得要求工人回到对生命和健康仍存在紧迫、
二
、
应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其、
控制下的化学
物理和生物物质与制剂,
,
在采取
严重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去
。
适当保护措施后三、
不会对健康产生危害
。
第二十条,
应要求雇主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保护服,
装和保护用品
以便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
预防
管理人员与工人和合作,
或
其企业内的代表的
事故危险或对健康的不利影响
应是按本公约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所采取。
的组织措施和其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第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如在同一工作场所同时
一条
进行活动
,
应相互配合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
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得包含使工人支付任
何费用的规定
。
第十八条应要求雇主在必要时采取应对紧急情况和事故的措施,
第五部分。
最后条款二条。
包括适当的急救安排
第二
第十九条应在企业一级做出安排一,
本公约对任何公约或建议书不作修订
在此安排下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登记。
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协助雇主完成其承
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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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_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_中译本_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二一、
四条
第二
七条
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总干事登记。
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
的国际劳土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二、
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
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总年后生效。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
条的规定
,
送请
干事登记之日起三、
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此后
,
对于任何会员国
本公约应自其。
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
年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国际劳工局理事会
在必要时,
第二十五条一、
应将本公约的
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
,
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
自本公约初次
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间题列人大会议程
生效之日起满
年后得向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
通知解约之日起满
,
并请其登记
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
第二一、
九条
年后始得生效
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
二
、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
分修订时一
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
,
应,
年期满后的者,
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年,
如新修订公约生效和当其生效之时会,
即须再遵守
此后每当。
年期满
,
得
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十五条的规定,
不需按照上述第二。
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
第二一、
六条
二
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
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二、
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应将国际劳工组织
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
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二,
会员国
,
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
,
在任何
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
情况下仍应有效
、
总干事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
记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时
应提请本组织各会。
第三十条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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