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课件

发布时间:2024-08-25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

法律系 李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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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的 理解与适用 冯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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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起草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指导 思想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 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 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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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 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 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 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因为,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 建筑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并 拉动了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 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 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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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 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 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 投资不足问题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 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 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一 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 个法律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 的高度重视,国家已经采取专项措施予以 治理,本《解释》主要是从法律上提供更 加明确、有力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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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 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 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 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 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 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 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 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 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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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了配合国家专项措施的实施, 统一人民法院执法尺度,公平保护各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 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 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这个司法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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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自2002 年3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一庭开始着手《解释》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 会,反复听取了立法部门、国务院主 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 企业、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工程造 价和工程质量鉴定中介机构等有关方 面意见,于2003年11月形成了司法 解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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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司法解释能够集中民智,体现民意,更好 地维护公平与正义,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2003年12月15日将起草的司法解释在《人 民法院报》和人民法院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 询意见。这

个司法解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 注,社会各界以不同的形式提出修改意见近千条, 在对相关意见进行整理归纳、认真研究后,形成 了《解释》的送审稿,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解释》的公布和 实施,对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我国建筑行业 的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 的安全,公平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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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构上讲《解释》分为部分,第一 部分为第1条-第26条,是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是合同之 债。第二部分为第27条,是关于因未 及时履行包修义务而引起的侵权纠纷 的规定,是侵权之债。第三部分为第 28条,是关于《解释》生效的时间、 溯及力和法律冲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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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又可以分为两小部分,第1条-第 22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体方面的 规定;第22条-第26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程序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第1条 -第22条中的第1条-第7条是关于合同效 力的规定,分别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 效的情形、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 和不合格的情形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人 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收 缴当事人非法所得的情形、建设工程竣工 前承包人已经取得与承接建设工程相符的 资质等级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中的垫资约定有效、劳务分包不是 转包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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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第10条分别规定发包人、承包 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合同 解除的后果。第13条-第21条是关 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针对工程 价款结算、工程质量、工期、欠付工 程价款利息、“黑白合同”等方面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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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第26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的程序性的规定,主要包括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的鉴定问题,适用一般地 域管辖原则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 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 就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以 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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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释》的内容从大的方面讲,最高法院严格按照现 行法规定制定《解释》条文,充分体 现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在法 律授权的范围内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制 订《解释》,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公正 与效率的工作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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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讲,《解释》包括以下原则:尽量维护 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 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 付工程价款、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 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解除条件、发包人对工 程质

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 认可、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加 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说明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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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 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 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 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 的正常秩序。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了违反这些 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 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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