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质证要点(20)

发布时间:2021-06-05

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四、交通费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质证要点

1、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

2、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普通硬座火车、轮船三等以下舱位为主,伤情危急,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软座、卧铺火车,应要求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连号交通费发票要组织质证。

3、车票时间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应相符。对随行人员交通费不能一概承认。应该考虑该随行人员的必要性。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质证要点

1、此项目赔偿的对象应是受害人本人,且仅限于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不应是此项目的赔偿对象,但受害人到外地治疗而又不能住院的情况除外。“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一般是指医院无床位,或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医院与住处等情况。

2、住宿费和伙食费的赔偿均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宿费的赔偿以有正式发票为前提。

3、“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都不会差别太大,一般为每天15元至20元。

六、营养费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质证要点

1、医疗机构没有出具意见的,营养费不予认可。

2、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应明确需要增加营养的必要性及期限,营养费的赔偿标准,由法院酌情裁判。

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但是一般都不会认定太多。

七、残疾赔偿金

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质证要点

1、计算残疾赔偿金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需乘以伤残等级比例,一级乘100%,二级乘90%,其他的依此类推。

2、伤残评定是受害人庭前作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的,可向法院申请重新评定。但现在法庭审理的程序一般是在受害人起诉后再统一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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