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质证要点(12)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及评定费收据。注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严重妨害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相应调整。注意:提交受伤人员的职业证明。例如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证据。证据表现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被抚养人的户籍、身份证、受诉法院所在地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统计数据。注意: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亲属。(按照人数、不超每年总额、结合抚养年限计算)
(10)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的证据。可根据法定结合受害人的职业、经常住所地、统计标准确定。
(1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
证据表现为:伤残评定结论,受伤部位疤痕照片等。一般参照当地高级法院的精神赔偿幅度,按照伤残等级计算确定。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几种不同的情况: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但负次要责任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有过错并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作用更大,可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
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质证注意事项
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质证注意事项
一、答辩意见:
(一)被保险车辆超出保险期间:
主张: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进行赔偿,不应进行承担。
理由:
交强险期间为一年,
超出期限的,
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
失进行赔偿。
(二)被保险车辆未超出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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