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质证要点(14)

发布时间:2021-06-05

驾驶车辆与准驾型号不符或者其他非有效驾驶情形

的,以及驾驶人醉酒的,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期间肇事的:

主张:机动车被盗抢后,所有人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被犯罪分子剥夺并占有,

这期间发生的肇事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均无责任。

(六)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主张:

(若是垫付抢救费)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公司已垫付的抢救费。

理由:

此种情形下不适用被保险人有责的赔偿标准,

因为被保险人有责指的

是被保险人故意或者放任自己违反及交通规则的行为,

但是对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上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的。

但是上述情形下,

被保险人显然对交通事故的后果主观上有故意或者放任的心理方面。

二、质证意见注意事项:

(一)保单

1、车辆发生事故时间是否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不在其内的视为被保险

人未曾投保交强险,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

2、保单上车牌号、车辆型号与实际事故发生车辆是否一致;挂牌前投保交

强险的,核对发动机型号与事故车辆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认

可;

(二)驾驶证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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