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质证要点(16)

发布时间:2021-06-05

2、原告方住院天数明显过长,应结合受害人每日药物花费清单,临时医嘱

和长期医嘱,主张原告方存在挂床现象,相关期间的费用,保险公司不应进行赔

偿。

(七)误工费

1、应当结合受害人门诊病历、住院相关证明和《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日评定

准则》对原告主张的误工期进行核对,明显过长的,主张其没有法律依据,保险

公司不承担超过法定期限的相关误工费,若有必要应当主张其提供鉴定。

2、原告方有固定工作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

同和工资表,并核对其真实性。交通事故发生时,营业执照是否年检,劳动合同

是否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工资表能否合理的证明其固定收入,

工资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3、原告没有固定收入的,核对其户口本性质,按照户口性质或者所在行业

标准进行计算误工费;原告系农村户口诉请按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的,

要求其提供长期在城镇居住证明(包含事故发生时间最少居住满一年以上)

有效的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劳动合同,

租房合同,

工资表以及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开出的长期居住证明。

4、受害人系女方

55周岁以上的,男方60周岁以上的要求误工费的,主张

已过退休年龄,对于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不予认可;

(八)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

1、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火化

证,殡仪馆收费发票等;

①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其生前户口性质进行计算,死者系农村户口诉请按

城镇标准赔偿的,应当主张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进行赔偿,

并要求其提供长期在城镇居住证明(包含事故发生时间最少居住满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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