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企业税源管理初探(3)

发布时间:2021-06-05

介绍在外施工企业所得税政策

法人所得税制缺乏了解,一直认为所有建安企业的所得税应在地税部门缴纳,而且应由总机构负责,与外出经营的项目部没有关系,外出经营只需在经营地向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由于国、地税信息的交流沟通不畅,使得外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一直处于死角。另外,对工程施工中有可能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认识更是显得闻所未闻。

在税务部门:

(一)管理界限模糊产生征管矛盾。目前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从纳税人性质上看,两个部门的管理范围一度存在交叉。由于国税和地税在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上存在交叉、职责不清,极易产生国税和地税争税源抢着管或出现都想管而都没有管住的不正常现象,以至严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正常征管秩序,增加了税务部门之间以及税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矛盾。

(二)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证》不规范。主要原因是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与实际开工时间不一致,导致外来施工企业《外管证》开具时间滞后,带来项目税收管理时间滞后。另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五花八门:没有统一格式,有电脑版,有手工版;开具项目不齐全,开具时限有的是3个月,有的是1年,有的甚至是“空白”;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开具部门有县(市)区局征管部门,也有分局。所有这些都反映出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没有将《外管证》列为重要征管文书管理,领、用、存各环节都存在漏洞,致使《外管证》管理混乱。开具的不严肃,也加剧了管理使用的失控。

另外,也有的税务机关对《外管证》监管不到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外出施工企业《外管证》往往一开了之。由于具有外来施工企业经营形式灵活多样和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的特性,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工程收入是否并入了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施工队凭据《外管证》走遍全国各地,就造成了纳税人选择缴纳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的空间和管理上漏洞。同时,对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项目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完工走人,形成的欠税、偷税更是难以追回。这说明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之间信息反馈、沟通配合不到位,《外管证》形同虚设。

(三)税源管理精细化程度不够。对外来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的在广度和深度存在欠缺。对跨省市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其所得税管理面还不足。另外,即使按有关规定实施所得税管理,但对在施工中的相关税收缺乏关注,比如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制售货物用于自身工程建设的,其增值税的管理可能出现空白。另外,对发票的管理也可能存在欠缺。

二、目前对跨区经营施工企业的税收政策规定

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收管理的权限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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