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企业税源管理初探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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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在外施工企业所得税政策
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税源管理初探
日期:2010-08-25 作者:杨培元、刘征益 来源:点军区国税局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税源管理初探
点军区国税局 杨培元 刘征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也进入了快速增长期。大批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相继开工实施,使越来越多的大型施工企业尤其是中央级骨干企业纷纷转战南北,承接大型乃至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然而,与火爆的建筑市场显得不甚协调的是,跨区经营企业外出后的税收管理还存在一些缺失,突出表现在所得税管理方面。其缘由有制度层面因素,也有管理因素,有纳税人原因,也有税务部门的原因。就国税部门而言,涉及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增值税及发票管理等方面,要求对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的施工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有效管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完整、准确理解并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国税部门应予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拟从外来施工企业的现状出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结合税收工作实践,对国税部门如何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源管理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外来施工企业在税收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知道,施工企业离开生产经营核算本部外出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是较为普遍的。然而,由于建筑企业在其提供劳务和建造产品时,具有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工程跨区域、项目繁多、建设周期长、成本核算程序复杂以及施工场所条件的限制,给项目所在地的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据我们对区域内开工建设的三峡翻坝高速施工队伍的了解,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开展建筑安装业务,多以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与建设方(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然后以中标单位名义在施工地设立工程项目部或项目经理部开展经营,一般不在施工地组建分公司。也有个别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后,将业务分配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子公司派出人员在外地成立项目部或项目经理部。另外,也还存在将中标工程项目违规发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中收取管理费而自身不直接经营的情况。不管采取哪种形式经营,在税收管理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在纳税人方面:
(一)外来经营不登记或登记不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外地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外出经营企业,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