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企业税源管理初探(7)

发布时间:2021-06-05

介绍在外施工企业所得税政策

登记而未办、应报验登记而未报验的外来施工企业进行提前告知或催办通知,逐步消除以《外管证》代替税务登记的现象。对经催办通知后仍不接受管理进行登记或报验的,税务部门应按无证经营进行税务管理。要加强登记办理和报验环节的审核和控制。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外来施工企业实行有效管理,税务机关要责成纳税人提供外来经营税务管理所必需的资料,登记办理和报验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分包工程还必须提供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加大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不仅要求税务管理人员熟悉各种税收业务知识、涉税法律法规,特别是所得税业务知识,更要精通会计业务知识,同时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管理方法,搞好外来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应经常性的深入企业,下户采取实地宣传、辅导,发放有关知识手册,把政策送上门,把服务送到家,提高企业主动依法纳税意识和自我办税能力。要向外来施工企业讲明税务登记管理、税收政策管理、发票管理和办税时应注意的事项等内容,尤其是对税收政策的介绍,要有针对性,深入浅出,对存在的认识误区要耐心,要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让纳税人心服口服。同时对外来人员在服务上要给予更多的关怀,让其消除陌生感,变纳税为自觉行动,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四)建立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地税、工商、市政建设、规划设计、土地、招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本区域内工程作业动态情况和基本资料,逐户建立税源管理档案。建设部门在办理外来施工企业登记时,要及时通知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并定期将外来施工企业办理登记报验情况及有关建设项目信息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要密切与建委、建管、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和联系,及时掌握外来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信息,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反映其税收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转包、靠挂企业、借照经营等企业的管理,与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积极协调,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无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的施工企业按一定比例的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确保边缘税源的应收尽收。要特别注意做好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各级国税地税部门之间应定期开展涉税信息数据的交换,有条件时应建立信息交换平台,达到信息共享,特别是对转(分)包工程或承包工程的双方分别由国地税征管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便于税务机关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同时,共同研究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有关政策,在征收方式鉴定标准、应税所得率的确定、纳税评估指标的项目和标准以及其他政策执行上应基本保持一致,确保政策的统一性。

(五)加强发票管理,搞好各税联动。针对外出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偏松的特点,税务部门应把好发票管理关,建立定期查验机制。发票控管是对外来施工企业纳税评估的有效抓手,是打击各种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和偷逃税行为的有力武器,把住了发票关口就等于牵住了外来施工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牛鼻子”,也能从中得到供货企业和个体纳税人的增值税涉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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