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
补贴核发
第十条 申请人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地区情况,于当年年底前,会同财政部门填报《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名册》(见附件4)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5),并附《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考核鉴定表》,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全省情况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核拨工作岗位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各州(市)财政部门。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服务期限为2年的,服务期满后一次核发2年的工作岗位补贴;服务期限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每满1年核发一次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 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在服务期间,涉及职称晋升的,由原单位办理推荐申报手续,其服务期间的业绩情况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期以周年计算,未满2周年者或服务期内未按协议履职,考核不合格(不称职)者,不享受工作岗位补贴。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对有志到基层服务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