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5

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

后,及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携带《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身份证、职称资格或职(执)业资格证、学历证等有效证件,前往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洽,并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服务单位、服务单位主管部门、服务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执一份),服务协议需明确服务起止时间、服务期限、服务单位与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 申请人签订协议后,凭《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和服务协议回原单位办理离岗手续。申请人人事行政、工资等关系保留原单位,并与原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主管部门。

履职考核

第八条 到基层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在服务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存档。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后,由服务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并填写《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考核鉴定表》(见附3,一式二份,服务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反馈原单位一份);服务期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每满1年,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报一次考核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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