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4)

发布时间:2021-06-05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主聘岗位为教学、科研、医疗岗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高级专家,作为教学骨干承担有研究生、本科生主干课程教学任务且教学效果优良,或承担有(部)省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或为医疗业务骨干,经批准可在相应教学、科研或医疗岗位延迟至60周岁退休。

第十一条 少数身体健康的高级专家,单位(部门)急需,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可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返聘在教学、科研、医疗岗位上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及教学辅助岗位等非教学科研岗位原则上不返聘退休人员。 第十三条 延迟退休的高级专家退休后原则上不再返聘。

第十四条 退休人员在返聘期间,除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外,学校按同职级在职人员职务级别津贴标准补齐退休人员学校生活补贴的差额部分。

返聘在教学岗位上工作的高级专家,享受承担教学工作相应的课时津贴,津贴标准按在职人员课时津贴的150%执行;返聘在科研岗位上工作的高级专家,其待遇参照教辅岗位津贴标准执行,在相关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返聘高级专家的条件及程序参照高级专家延迟退休程序办理,返聘高级专家每年审批二次,每次审批返聘期限不超过一年,累计返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精神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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