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3)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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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6.担任省级及以上人大常委、政协常委者,在任期未届满时达到退休年龄,原则(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
(三)本人自愿。
第八条 延迟退休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须填写《延迟退休申请表》,呈送至延聘单位(部门);
(二)学校审核
1.有关单位(部门)应切实根据延迟退休条件,于每年5月、11月研究提出次学期延迟退休专家名单,呈报学校人事处;
2.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报批
经学校审批同意延迟退休的专家,由学校人事处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报省教育厅、人事厅审批;
(四)备案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延迟退休的专家,由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延长退休年龄每年审批二次,原则上每次审批的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女性高级专家延迟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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