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05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人才资源开发和利用工作,使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同时又有利于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大力促进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级专家原则上是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专家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可适度延长退休年龄。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仅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60周岁后实行延迟退休;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专家年满55周岁后可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申请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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