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2)

发布时间:2021-06-05

关于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和退休后返聘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非教学、科研、医疗一线岗位一律不延聘及返聘人员,高级专家延退期间不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

第六条 高级专家延退期间,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其间本人要求退休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章 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

第七条 延迟退休条件

正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其延退前五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及以上,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需要。工作需要主要是指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或管理期限内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且承担有(部)省级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70周岁;

2.省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导师,且作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或作为导师指导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者,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大不超过65周岁;

3.重点学科、新学科、品牌专业、新专业建设急需的正高级专家,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或所在专业教学、科研、医疗急需且一时难以补充的,原则上可延迟退休,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2周岁;

4.“两院”(中科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暂缓退休的高级知名专家,按国家有关政策暂缓退休;

5.受聘省级及以上政府参事的高级专家,原则上可延迟至其受聘期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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