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办〔2008〕24号(4)

发布时间:2021-06-05

民生办〔2008〕24号

第四条 考核组织。在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综合考核和社会问卷调查由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单项考核由省直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以年终考核(考核成绩40分)和平时综合督查(每次督查成绩5分)两部分组成。主要考核各市民生工程组织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实施效果情况。由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核的相关指标,并以采取随机抽样、实证扣分方式考核。逐项设置基准分,随机抽样检查发现未达到指标要求的,作扣分处理(扣分以实证材料为依据)。综合督查由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一)组织实施情况(10分,以现场查阅资料为主) 及时调整民生工程协调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积极做好协调推进工作;按时完成省定情况报送工作;积极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

(二)资金管理情况(12分,以抽样查账为主)

制定民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加强民生工程资金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放到人资金,实行支付到人、打卡发放;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工程序时进度拨付。

(三)实施效果情况(18分,按指标抽样检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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