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社会管理创新步伐 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4)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加快社会管理创新步伐 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 “三定方案”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机关职能交叉、机构重叠、条块分割等问题。行政组织法的缺位、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的供给不足已影响到公共行政的转型。所以一部统一的《政府组织法》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应当是社会主体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就非政府组织而言,我国现行的规范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侧重于规范程序性行为,对实体内容还缺乏系统规范,还没有很好地解决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服务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我国基层政府通过人事、财务控制,把居委会和村委会变成政府管理的“代理人”,使我们的居委会和村委会不能以独立的身份去分担社会管理的责任。创新社会管理,首先就要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并通过相关的立法,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国务院即将出台的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希望能适当放宽非政府组织的登记“门槛”,简便登记手续,加强对各类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发展方向;对已注册登记的非政府组织,应加强规范化的管理,严格执行年报制度和会计制度。其次,还应在恰当的时候制定一部《社会自治法》,明确社会自治的类型、基本原则并规定相关的自治推进手段,以解决自治组织的“他治”问题,使其成为独立的社会管理主体。
(三)完善行政程序法
行政机关是社会管理当中最重要的主题,承担着主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和任务,行政权力行使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社会管理的成败,因此,从规范行政权的运作的角度来讲,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现有的法律中,《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只是笼统地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要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则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这两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当前的法律规定难以满足社会管理创新需求,因此要在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程序法典。
(四)健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体系
在法治社会当中,解决升级纠纷的最佳途径应当是法律手段,法律是最公平公正的。在我国,解决升级纠纷的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包括:调解、裁决、仲裁、复议、诉讼、信访和基层设置的专门纠纷解决委员会制度。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分为三个层次:调解和基层设置的负责行政纠纷解决的专门委员会制度位于第一层次;以行政机关作为纠纷解决主体的裁决、仲裁和复议等准司法性的制度位于第二层次;诉讼位于第三层次。要把三个解决纠纷的法律机制成为一个体系,大量升级纠纷通过第一、第二渠道得到解决,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应当成为升级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此外,信访制度是建国以来形成的一项纠纷解决制度,在社会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可以将信访制度作为前述三个层次的补充。
社会管理的完善与创新必须着眼于时代的特征,着眼于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着眼于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在法治建设的框架之下,通过对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以人为本, 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管理观念的转变,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制,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管理目标。
1、周永康:《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载于《求是》2010年第4期;
2、清华大学课题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载于《领导者》总第33期(2010年4月)
3、郭道晖:《中国法治与中国改革的社会动力》,载于《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9期;
4、蒋传光:《公民社会与社会转型中法治秩序的构建-以公民责任意识为视角》,载于《求是学刊》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