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社会管理创新步伐 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3)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加快社会管理创新步伐 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护社会长期稳定和有效处理社会公共危机事件的社会稳定机制。在群体性事件等危机处理中,要善于做到“情绪疏导”和“情绪管理”,以贴近的感情疏导民情,化解危机,尽量避免机械、简单地运用“物质满足”或者“物质诱导”的方式。
5、增强全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的活力,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的运行机制。要建立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平等、民主的社会合作机制,倡导参与型行政理念,形成兼顾各方各类利益、维护全体人民的发展利益与环境生态利益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般方法和途径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创造性活动,依赖于不同思想、意见和利益诉求的相互交流和撞击,依赖于开放性、自由交流、容忍不同观点的环境,更依赖于相关各方全方位参与管理、决策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规律性特征,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要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首要的是搞好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范,建立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特别重要的是要完善参与型及自治型治理结构,重视对优秀的管理者、优秀的专业人员和优秀的社会组织的培养和培育,通过对社会管理领域进行过程引导和规范,实现政府对创新活动和创新行为的有意识引导、调控和激励,形成卓有成效的社会管理创新生态机制。 社会管理创新要确立正确方向和科学路径,要促进社会活力而不是要限制社会活力,要对利益调整进行结构性改革,强调要尊重不同的价值观念,倡导不同的行为模式,倾听不同的利益诉求,重视沟通与协调。社会管理创新要对利益调整进行结构性改革,同时要尽可能地兼顾各方各类利益。但是,强调兼顾各方各类利益绝不是不能损害任何利益,绝不意味着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性手段。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革中的利益调整要着眼于整个社会发展进步,要引入行政过程论,对各方各类利益进行综合的全面衡量,依法作出科学合理的裁量判断。
五、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仅牵涉到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也牵涉到多方主体的重大利益,要使其顺利进行并为社会接受,就应当运用法治的手段进行革新,将社会管理创新纳入到法治国家建设的轨道上来。具体来说,有以下四点:
(一)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做过一些努力和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相对于广阔而多变的社会管理领域对法律、法规的需求来说,我国在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已明显滞后,有的领域甚至是法律空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而社会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滞后甚至是缺失,将会阻碍我国社会管理的有效运行。社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以人为本,因此,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首先应当从“民生”入手,着力建立健全全民生领域的立法。首先,就业、教育、分配、社保、医疗等方面的立法都可以在《宪法》中找到依据,社会管理法律体系的完善也应当围绕《宪法》中的相关规定而展开。其次,我国在社会管理方面,如公共卫生、社会救助等方面还没有相关的立法,有些领域主要靠效力层级较低的法规、规章甚至政策来管理,现有法律法规也不能完全反映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要求。所以,我们应当有效整合现有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以《宪法》的相关规定为核心,以现代服务型政府理念为指导,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
(二)完善社会管理主体立法
社会管理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非政府组织。就行政组织法而言,我国虽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两部法律,但前者自1982年制定以来历经近三十年从未修改,后者虽经四次修订,但大量的行政组织法律问题如地方政府间的关系、地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仍不明确。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