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1)(10)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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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水源保护区内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民政局、县移民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落实水源保护区内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二)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移民稳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广电局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协助上述有关部门作好白草坪水库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公安、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从事水库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赞皇县白草坪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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