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12)

发布时间:2021-06-05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地设区的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第三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或者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虚假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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