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11)

发布时间:2021-06-05

(七)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八)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第二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从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从业。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的;

(二)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积分信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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