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2)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照明设计 工业照明设计 大楼照明设计 工厂照明 工厂照明设计
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
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 3.1.5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第 3.2.1 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表 3.2.1 识别对象的最小 尺寸 d(mm) 视觉作业 分类 等 Ⅰ 乙 甲 很精细作业 0.15<d≤0.3 Ⅱ 乙 甲 精细作业 0.3<d≤0.6 Ⅲ 乙 甲 一般精细作业 一般作业 较粗糙作业 粗糙作业 一般观察生产过 程 大件贮存 有自行发光材料 的车间 0.6<d≤1.0 1.0<d≤2.0 2.0<d≤5.0 d>5.0 - - - Ⅳ 乙 Ⅴ Ⅵ Ⅶ Ⅷ Ⅸ Ⅹ - - - - - - 大 - - - - - - 200 150 - - - - - 300 200 - - - - - 500 300 - - - - - 75 100 150 50 30 20 10 5 30 75 100 50 30 15 10 50 75 50 20 15 75 大 小 300 300 500 500 750 100 150 200 750 100 150 200 大 小 500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750 1000 150 200 300 大 小 1000 1500 2000 - - - 750 1000 1500 200 300 500 级 甲 特别精细作业 d≤0.15 小 1500 2000 3000 - - - 照度范围(Lx) 亮度对 比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视觉作业特性
第 3.2.2 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 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 50Lx。 第 3.2.3 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 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 5%~15% 选取,不宜低于 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 50Lx。 第 3.2.4 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 采用。 第 3.2.5 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 3.2.6 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 定。
照明设计 工业照明设计 大楼照明设计 工厂照明 工厂照明设计
第 3.2.7 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3.2.1 中一般照明的 10%。而安 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3.2.1 中的一般照明的 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 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 0.5Lx。 第 3.2.8 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 3.2.1、 附录二、 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 除以表 3.2.8 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维护系数值 表 3.2.8 环境污染 特征 清 一 洁 般 类 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 (次/年) 2 2 3 2 维护系 数 0.8 0.7 0.6 0.7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 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室 外 道路和广场
第四章 光源 第 4.0.1 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
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 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 4.0.2 条 当悬挂高度在 4m 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 4m 以上时,宜采 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 4.0.3 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 4.0.4 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 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 4.0.5 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 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 4.0.5 选取。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表 4.0.5 混光光源 DDG+NGX DDG+NG KNG+NG DDG+NG KNG+NGX GGY+NGX ZJD+NGX GGY+NG KNG+NG GGY+NGX ZJD+NG 光通量比 (%) 40~60 60~80 50~80 30~60 40~60 30~40 40~60 40~60 30~50 40~60 30~40 一般显色指数 (Ra) ≥80 60~70 60~80 70~80 60~70 70~80 40~0 40~60 40~60 40~50 色彩辨别效果 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 为“良好”
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 为“良好”
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外,其它颜色 为“中等”
照明设计 工业照明设计 大楼照明设计 工厂照明 工厂照明设计
注:①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 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辨别效果顺序:良好—中等—可以。 第五章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第 5.0.1 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 5.0.2 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50%。 第 5.0.3 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 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
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5.0.4 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 护措施。 第 5.0.5 条 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 第六章 照明质量 第一节 眩光限制 第 6.1.1 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表 6.1.1 质量等 级 A B 眩光程度 无眩光 很严格的视觉作业 作业或活动的类型
刚刚感到的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 眩光 轻度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 的流动性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 繁走动 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 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C
D
不舒适眩光
E
一定的眩光
第 6.1.2 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 第 6.1.3 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 6.1.3 的灯具最 小遮光角的规定。 灯具最小遮光角 表 6.1.3
照明设计 工业照明设计 大楼照明设计 工厂照明 工厂照明设计
灯具出光口的平均亮度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光源类型 A、B、C D、E 10° 15° 管状荧光灯 涂荧光粉或漫射光玻璃的高强气体 放电灯 透明玻壳的高强气体放电灯、透明 玻璃白炽灯
L≤20 20<L≤500
20° 25°
L>500
30°
20°
注:* 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 0°。 第 6.1.4 条 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 6.1.4 的规定。 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 表 6.1.4 光源种类 灯具型式 灯具遮光角 光源功率(W) ≤100 有反射罩 白炽灯 ≤100 乳白玻璃漫射罩 - 150~200 300~500 ≤40 无反射罩 荧光灯 ≤40 有反射罩 - >40 <125 有反射罩 荧光高压汞灯 <125 有反射罩带格栅 >30° 125~250 ≥400 <150 150~250 有反射罩 金属卤化物灯、高 压钠灯、混光光源 10°~30° 250~400 >400 <150 有反射罩带格栅 >30 150~250 4.5 6.5 7.5 4.0 3.0 4.0 5.0 4.5 5.5 10°~30° 125~250 ≥400 2.0 3.5 5.0 6.0 2.0 - >40 3.0 2.0 2.5 3.0 2.0 10°~30° 150~200 300~500 最低悬挂高度(m) 2.5 3.0 3.5
照明设计 工业照明设计 大楼照明设计 工厂照明 工厂照明设计
250~400 >400
5.5 6.5
第 6.1.5 条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 如下措施: 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 二、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
无光泽的表面; 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 第二节 光源颜色 第 6.2.1 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 6.2.1 确定。 光源的色表类别 表 6.2.1 色表类别 Ⅰ Ⅱ Ⅲ 色表特征 暖 中间 冷 相关色温(K) <3300 3300~5300 >5300 适用场所举例 车间局部照明、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 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类车间 高照度水平、热加工车间等
第 6.2.2 条 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 色指数类别,宜按表 6.2.2 确定。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 表 6.2.2 显色类别 A Ⅰ B Ⅱ Ⅲ Ⅳ 90>Ra≥80 80>Ra≥60 60>Ra≥40 40>Ra≥20 印刷、食品分检、油漆等 机电装配、表面处理、控制室等 机械加工、热处理、铸造等 仓库、大件金属库等 一般显色指数范围 Ra≥90 适用场所举例 颜色匹配、颜色检验等
第 6.2.3 条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 500Lx 及以下,采用光源的 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 3.2.1 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 6.2.3 中 的相对照度系数值。
照明设计 工业照明设计 大楼照明设计 工厂照明 工厂照明设计
第 6.2.4 条 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 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 第 6.3.1 条 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 0.7。 第 6.3.2 条 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 明照度的 1/5。 第四节 反射比 第 6.4.1 条 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 6.4.1 确定。 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 表 6.4.1 表面名称 顶栅 墙面 地面 设备 反射比 0.70~0.80 0.50~0.70 0.20~0.40 0.25~0.45
第七章 照明供电 第 7.0.1 条 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 105%, 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 列数值: 一、一般工作场所为 95%; 二、 露天工作场所、 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 95%时, 可降到 90%; 三、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 12~42V 的照明为 90%。 第 7.0.2 条 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 地面为 2.2m 及以下,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 24V。 一、特别潮湿的场所; 二、高温场所; 三、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四、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 第 7.0.3 条 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 内等,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第 7.0.4 条 在 42V 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行灯的电源,输入电路与 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第 7.0.5 条 为减小冲击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
,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 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照明设计 工业照明设计 大楼照明设计 工厂照明 工厂照明设计
二、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照明负荷宜用专线供电。 第7.0.6条 建筑物照明电源线路的进户处,应装设带有保护装置的总开关。
第7.0.7条 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可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供电。
第7.0.8条 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25个,但花灯、彩灯、多管荧光灯除外。插座宜单独设置分支回路。
第7.0.9条 对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30A,并应按启动及再启动特性,选择保护电器和验算线路的电压损失值。
第7.0.10条 对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四线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
第7.0.11条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不同用途的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不同的切换时间和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宜按下列之一选用: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蓄电池;
三、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电线路; 四、应急照明灯自带直流逆变器;
五、当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六、仅装有一台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自变电所的低压屏上(或母线上)分开。当建筑物内未设变压器时,则在建筑物电源线进户处与正常照明回路分开,并不得与正常照明共用一个总开关。
注: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供电方式,应按上述一至四项之一选用。
第7.0.12条 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应急照明不作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宜自动投入。
第7.0.13条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其同一或不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灯泡)宜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线路上。
第7.0.14条 厂区道路照明除回路应有保护装置外,每个灯具宜有单独保护装置。 第7.0.15条 对气体放电灯宜采用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装有单独补偿电容的灯具应装设保护装置,其值应按改善功率因数后的电流进行整定。
第八章 照明节能
第8.0.1条 照明设计节能的基本原则,应是保证不降低作业的视觉要求,最有效地利用照明用电。
第8.0.2条 高大厂房中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高强气体放电灯及其混光照明,除特殊情况外,不宜采用卤钨灯、白炽灯、自镇流式荧光高压汞灯。
第8.0.3条 照明设计应选用效率高、利用系数高、配光合理、保持率高的灯具。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开启式灯具,并应少采用装有格栅、保护罩等附件的灯具。
第8.0.4条 根据视觉作业要求,确定合理的照度标准值,选用合适的照明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求照度标准值较高的场所,可增设局部照明;
二、在同一照明房间内,当工作区的某一部分或几个部分需要高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第8.0.5条 室内顶棚、墙面和地面宜采用浅颜色的装饰。
第8.0.6条 在工业企业的车间、宿舍和住宅,照明用电均应单独计量。
第8.0.7条 大面积使用气体放电灯的场所,宜装设补偿电容器,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第8.0.8条 对照明线路、开关及控制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室内照明线路宜分细,多设开关,位置适当; 二、近窗的灯具单设开关,充分利用天然光;
上一篇: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篇:浅谈《计算机文化基础》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