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05

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根据《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范围

本镇持有公费医疗证的在职在编公务员、退休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退休人员。

二、报销管理办法

(一)门诊报销

1、门诊报销起付线:在职人员每年起付线500元,退休人员每年起付线400元。起付线以上按规定比例报销。

2、报销比例:在职人员10年以下工龄报销70%,10年至20年报销80%,20年至30年报销90%。30年以上及退休人员报销95%。

3、报销限额:30年以下工龄门诊费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30年以上工龄及退休人员门诊费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4、急诊就医:门诊急诊需加医院急诊章,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院就医。

5、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在职人员门诊,可在本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退休人员门诊可在居住地附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就医可选择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6、因公外出、探亲发生的门诊,可在就近一家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住院报销 《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实 施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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