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程序(4)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关于深圳市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的条件、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程序及相应验收的表格
5、质量监督站根据检测情况完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监督工作报告
在检测单位完成竣工检测并提交了方案要求的检测报告后,质量监督根据检测情况在20天内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监督工作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的基本情况; ②鉴定工作依据及内容;
③检测项目、检测时间及外观质量检查情况; ④交工验收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⑤试运营期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
⑥质量鉴定结论(包括各合同段质量评分及建设项目质量评分)。 “监督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质量监督概况; ②建设程序的监督情况; ③监理人员的检查情况; ④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情况; ⑤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评价; ⑥对建设单位管理情况的评价;
⑦工程质量意件(交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
鉴定意见)
6、项目法人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在满足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7、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等代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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