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11)

时间:2026-05-01

贸易

国家储备局按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

各级各类机关,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有规定外)未经国家批准,不准在省内销售。 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在省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政策进口的成品油,只限于自用,不准在省内销售(现有的外商投资加油站经整顿合格的除外)。

来料加工的成品油及保税区的成品油,未按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不准在境内销售。 未经外经贸部重新批准的外贸企业,不得从事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

第四十条 凡申请新成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分别按上述程序审批办理。

第四十一条 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省内地方炼油厂油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整顿、验收。对油品质量达不到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停产。对油区土炼油要坚持取缔。

第四十二条 驻我省军队、武警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营业性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按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章 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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